第四届上海婚介绍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徐天立



 

各位会员:
  我受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的报告,请予审议。
自2002年第一届协会成立以来,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走过了十五年的历程。这十五年是协会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也是协会努力探索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的发展之路。十五年间,我们深刻体验了婚介行业的变革、婚介结构的变动、思想观念的变化等等。当前,顺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促使我们婚介行业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因此,在第四届协会的成立之际我们对协会的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一、《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建设现代新型服务业为引领,实是求事的思想来引领审视协会的章程,从而把实是求事的要求转化为协会谋划发展的正确思路、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本次章程修改以思想政治路线为指导思想。
  (二)以标准格式化章程为蓝本,融入以人为本特点为主线。
  本次章程修改参阅了上海市社团局方面最新格式章程文件为蓝本,根据上海市的婚介行业特点,总结了多年协会工作经验,分析了行业协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因此,把以实是求事通于章程修改的始终,对于进一步促进协会的改革创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章程》修改的有关条款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
  主要是对 “协会的宗旨”、重新进行了分别论述。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关于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部分。主要有以下十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进行行业管理, 配合对本市非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监管。
  (2)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建议和意见;
  (3)制(修)定和贯彻、执行上海市婚介行业的地方法规及服务规范和地方标准,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行业职业道德,努力构建本市婚介行业的诚信体系;
  (4)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的服务;
  (5)积极为社会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6)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国内的经验交流与有效合作;
  (7)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推荐优秀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8)对本市婚介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开展婚介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咨询、宣传和教育;
  (9)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建设协会网站及兴办经济实体;
  (10)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11)依法开设与婚介业务相关的二级社团
  (12)积极发展与外省市婚介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和国外及港、澳、台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的交流与合作; 
  (13)完成上海民政局及相关政府部门赋予的其它任务。
  明确协会主要任务是“进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表彰先进,组织研讨交流、机构培训、开展咨询、接收投诉,协作有关业务”。活动原则突出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二个特点
(三)关于第三章“会员”部分。
  会员部分严格按照社团局标准格式化章程为蓝本,确保会员权利和义务。只对要求加入协会会员增加了一“第十条第三点,自愿交纳会费”
(四)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部分。
  严格按照社团局标准格式化章程为蓝本,明确了组织机构架沟和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在章程第三十四条增加了“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1)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6)关于 第五、六、七章内容也采用了社团局最新标准格式化章程为蓝本,进行了描述。
(五)《章程》修改的其它
第四届协会对《章程》中有些个别文字、章节也适当进行了修改,总共是八章五十五条内容,这次章程的修改得到了市社团局社团管理处同志指导和修正,使我们章程表述更加准确和科学。
     各位代表,《章程》是协会的大法,是指导我们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新一届协会将以新的《章程》为核心, 让我们在新《章程》指引下,团结奋进,为我们婚介行业发展而努力,为实现婚介行业新一轮的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