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arriage Introduction Organization

AdministrationAssociation ,缩写是HJXH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从

事婚姻介绍相关的机构和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

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

件,以党建工作联络员的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 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

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政策

和法律、法规、标准,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

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

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坚持以人为本的理

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

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

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

是上海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

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

机构进行管理, 配合对本市非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监管;

(二)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

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建议和意见

(三)制(修)定和贯彻、执行上海市婚介的地方法规及服务

规范和地方标准,促进婚介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加强机构的自

律,提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努力构建本市婚介机构的诚信体

系;

(四)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

会提供规范的服务

(五)积极为社会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

构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

流,加强国内的经验交流与有效合作;

(七)组织开展行业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

并查处投诉;对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调查结果

进行公示,向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对本市婚介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婚姻介绍专业

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开展婚介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

策咨询、宣传和教育;

(九)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建设协会网

站及兴办经济实体;

(十)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

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积极发展与外省市婚介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

争取和国外及港、澳、台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的交流

与合作;

(十二)完成上海民政局及相关政府部门赋予的其它任务。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进行行业管理,组织研讨、交流、

培训、开展咨询、协作有关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

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

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

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

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

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

费自筹。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

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

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

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

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

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

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

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

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

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

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

书长为聘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

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

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

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

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

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

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

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

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

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会

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

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

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

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

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

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

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

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

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

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

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

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

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

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

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

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

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

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

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

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

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或者热爱婚恋事业、具备

行业推动能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

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聘用制。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

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

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

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

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

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

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

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

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

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

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

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辞去职务,经会员大会确

认。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

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

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

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

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

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机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

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

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

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

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

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

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

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

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

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

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

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

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

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

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

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

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

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

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

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