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婚介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有效管理,规范婚介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稳定婚介机构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上海地方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协会会员单位中从事婚介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婚介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婚介从业人员是指:
  (一)婚介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婚恋婚介网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非赢利性的婚介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机构是指:
  (一)合法注册的协会会员机构;
  (二)协会下属以互联网为主的婚介网;
  第五条: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依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本规范对婚姻  
介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准入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婚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组织的《婚介执业资格证》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婚介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2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上海市婚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并不得从事婚介行业工作。
(一)因违法违规被婚介机构开除者。
(二)因泄漏客户资源而引起后果。
(三)有三家以上机构反映其行为不端者。
(四)其它不宜从事婚介行业从业者。
    第九条:本婚介协会对报名应考《婚介资格证书》人员实施资格考试管理并要使用真实姓名,考试合格者颁发由本婚介管理协会制作并统一印制的《婚介资格证书》和《婚介执业证》。
    第十条:《婚介执业证》胸卡是婚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指定的婚介机构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个人在婚介机构外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一条:婚介机构必须与未取得《婚介执业资格证》的人员签订《从业劳动合同》,但属于试用期,机构必须在试用期后为其报名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考核。

第三章: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婚介机构与婚介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其内容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必须按规定签署由协会制定的甲(协会)乙(机构)丙(从业人员)三方的机构信息安全保密条款。(附:《机构信息安全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协会将为每一位婚介从业人员建立执业挡案,从业人员在取得《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后,即可正式进入《红娘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由协会依照本办法对婚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态度及诚信备案登记、为红娘以后星级评定作依据。
    第十四条:婚介从业人员在与婚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向协会报送从业人员情况,由协会统一制作《婚介执业资格证》和《婚介执业证》,婚介从业人员离职及被解聘,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取得从业资格人员连续一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上岗必须明示《婚介执业证》胸卡。
    第十七条:婚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婚介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敬业精神及热情耐心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绝对保守客户的个人隐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要祥细解介婚介服务性质充分揭示,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不得收受客户财物,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诋毁同行,不恶意攻击同行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婚介服务。
 第十八条:婚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诱骗并且搞虚假服务;
  (二)泄露客户隐私及私自将客户资料挪作它用;
(三)出言不逊和客户发生吵架;
(四)不开具正规发票,私吞营业款。
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从业人员,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罚,任何机构不得录用。
第十九条:婚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征婚当事人征婚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征婚用途以外的其他人及媒体等其它机构披露。
 
第五章:变更流动管理
   第二十条:婚介从业人员发生劳动关系变更时,应符合《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一)婚介从业人员在离职之前,应将机构的物品及《婚介资格证书》《婚介执业证》归还机构。
(二)并忠诚执行甲、乙、丙三方所签署的《机构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所规定事项。
(三)鉴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如离职后业内流动,必须填写流
动新机构名称,须征得原机构负责人同意。
(四)从业人员因违纪违规被原机构辞退,一年内不得在业内流动,机构须报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婚介从业人员业内流动,必须亲自拿《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到协会办理二证变更手续,经过协会审核和调查,无前机构异议后方可到新机构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协会提倡机构以培训新人为主,反对恶意挖取同行从业人员,严禁录用未经协会审核和调查其它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为稳定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协会秉承公平、有序、合理、合法的原则,对下列行为严肃追究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并网上通报。造成后果则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协会变更,机构擅自录用业内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业内流动未经得原机构负责人同意而擅自在新机构上岗。

(三)从业人员一年内流动两次以上,两年内业内流动三次以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负责监督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建立婚介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机构要主动提供婚介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协会应当将婚介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按要求上网公示,接收社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将定期组织婚介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婚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婚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将对婚介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婚介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婚介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会进行调查事实后给予相应处罚并网上公示。婚介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民政局执法处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会及时移送民政局执法处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专门的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婚介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婚介从业人员作出相应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婚介机构通报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婚介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机构知悉婚介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定期向上海民政局婚管处报告婚介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执业年审管理
    第三十四条《婚介执业资格证》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份由婚介机构登记造册集中上报到协会办理年审。
    第三十五条:婚介从业人员经年度审查合格的,协会将有关资料和结果录入协会网站的《红娘认证系统》。
    第三十六条:婚介从业人员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其《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将被《红娘认证系统》自动注销。凡被注销的《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的婚介从业人员名单,由婚介协会网站上公告,收回《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奖惩管理
   第三十七条:婚介从业人员在婚介机构从业期间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服务诚信规范,文明接待,态度和蔼,工作业绩显著,深受群众好评的可参加从业人员先进个人和优秀红娘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八条:婚介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网上公示结果
(四)吊销《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两证;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婚介管理协会制定和修订,并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范经本婚介管理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2013年10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