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政策法规

 

上海市婚介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政策法规大全

 

说明:为加强对婚介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有效管理,规范婚介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稳定婚介机构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上海地方标准及《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整理以下部门行业从业人员需遵守条例:

 

一、有关资格证与执业证相关内容说明

申请从事婚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组织的《婚介执业资格证》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婚介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新进入行业服务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颁发的临时上岗证。

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证》须用真实姓名。

《执业证》上的服务单位名称,持证人的姓名须与目前服务的婚姻介绍机构名称和持证人相一致。

若要到其他机构继续从业的,须到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重新办理新的《执业证》。

取得从业资格人员连续一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上岗必须明示《婚介执业证》胸卡。

协会将为每一位婚介从业人员建立执业挡案,从业人员在取得《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后,即可正式进入《红娘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由协会依照本办法对婚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态度及诚信备案登记、为红娘以后星级评定作依据。

《婚介执业资格证》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份由婚介机构登记造册集中上报到协会办理年审。

婚介从业人员经年度审查合格的,协会将有关资料和结果录入协会网站的《红娘认证系统》。

婚介从业人员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其《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将被《红娘认证系统》自动注销。凡被注销的《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的婚介从业人员名单,由婚介协会网站上公告,收回《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有关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相关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上海市婚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并不得从事婚介行业工作。

(一)因违法违规被婚介机构开除者。

(二)因泄漏客户资源而引起后果。

(三)有三家以上机构反映其行为不端者。

(四)其它不宜从事婚介行业从业者。

婚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婚介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敬业精神及热情耐心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绝对保守客户的个人隐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要祥细解介婚介服务性质充分揭示,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不得收受客户财物,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诋毁同行,不恶意攻击同行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婚介服务。

婚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诱骗并且搞虚假服务;

(二)泄露客户隐私及私自将客户资料挪作它用;

(三)出言不逊和客户发生吵架;

(四)不开具正规发票,私吞营业款。

下列行为将严肃追究从业人员的责任,并网上通报。造成后果则追究法律责任。

(一)从业人员业内流动未经得原机构负责人同意而擅自在新机构上岗。

(二)从业人员一年内流动两次以上,两年内业内流动三次以上。

婚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征婚当事人征婚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征婚用途以外的其他人及媒体等其它机构披露。

 

婚介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网上公示结果

(四)吊销《婚介执业资格证》、《婚介执业证》两证;

 

以上内容均摘录自《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上海地方标准及《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本文未尽之处,以《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上海地方标准及《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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