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设立正规的婚姻介绍机构?

入会条件:遵守法规,拥护章程,执行地标,证照齐全。

设立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服务和办公设施齐全(具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必备设施)

(三)工啇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齐全、有效,并上墙公开明示。

(四)《服务公约》、《员工守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齐全,并公开上墙明示。

(五)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协会培训合格,具备从业资格,并持《婚介执业证》上岗(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职务、编号应正确无误)。

(六)服务环境整洁优雅、布局合理。

(七)负责人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人民币。

负责人的限制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婚姻介绍机构的负责人: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诈骗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负责人的相关证明。

 

申请和审批:

需设立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非社会团体举办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分支机构的条件和审批:

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有必要的设备;

(三)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四)从事经营业务活动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服务点备案:

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设立服务点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备案。

 

变更、终止: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改变机构设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网站或者网页的备案:

婚姻介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年检:

(一)市民政局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检。

(二)年检应当与工商行政部门同时进行。

(三)逾期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媒体的登记:

(一)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应当以法人的名义向市民政局登记。

(二)未向市民政局登记的媒体,不得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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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1-54197163

联系人:黄星煜 张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