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婚介机构服务行为,进一步厘清婚介机构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促进婚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对《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实体店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6年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止。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联系人:黄星煜,联系电话:021-54197263 电子邮箱:Johnsonhxy@139.com
合同编号:
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26年实体店版)
征求意见稿
制定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者之间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双方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说明。
2.本示范文本所称婚姻介绍机构,是指经合法登记,为单身男女(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机构。实体店是指通过线下实体门店提供婚介服务的婚介机构。
3.本合同中需征婚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已用加粗字体表示,请征婚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相应内容。
4.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合同中的划线处为待填写,当事人应填写完整,不填写的应用“/”划去。“□”为待选框,当事人应以打勾方式选定。
5.本示范文本涉及手写部分应确保双方合同内容一致,如有涂改甲乙双方须对涂改部分加盖公章或签名,否则视同无效。
6.若婚姻介绍机构变更或补充格式条款,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对外使用。
7.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执行。
8.当事人对本示范文本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条款进行解释。示范文本制定单位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9.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制定。
甲方:
征婚者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婚姻介绍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品牌名称: 门店简称:
门店地址: 门店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GB/T 23861—2009)、《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甲方接受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婚姻介绍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启动时间:□冷静期后自动开启□合同签署当日开启□首次服务开启£指定日期开启(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自签署本合同之日的次日起,有 日(不少于3个自然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未开启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首次服务的,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在与乙方确认完毕£书面£电子£其他双方认可方式(请注明: )的退费申请后,乙方于 (≤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除合理费用之外的全部费用。甲方应当将发票、合同等返还乙方。
特别提示:甲方要求或接受乙方在冷静期内启动首次服务的,视为甲方放弃冷静期。
(二)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元)。其中包括:
£按次服务,含:
次匹配约见,每次 元;
次相亲联谊,每次 元;
次 服务,每次 元;
次 服务,每次 元;
次 服务,每次 元。
£按期限服务,含:
个月婚恋指导,每月 元;
个月 服务,每月 元;
个月 服务,每月 元;
个月 服务,每月 元;
个月 服务,每月 元。
£其他定制化服务,服务费 元,其中: 元,计费明细
特别提示:合同双方可根据行业特点,另行约定单次服务方案或全套服务方案,并附具体报价明细。
(三)收费
1.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户: 微信账户:
其他方式:
特别提示:乙方收款账户户名应当与合同签订方和履行方一致。甲方不向私人账户付款。
2.支付方式:
£现金£银行卡 £支付宝 £微信 £其他支付方式
3.支付形式:
特别提示:长时间、大额度消费具有风险,请谨慎选择。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
£分期支付:甲方分 期支付服务费,具体形式如下:
£其他付款方式:
特别提示: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确定支付形式;乙方口头承诺赠送的服务无需额外支付费用,双方可对乙方赠送的服务内容进行补充约定。
第二条 婚姻介绍服务人员
乙方指定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更换,但因该服务人员离职、病假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除外。如指定服务人员因上述客观原因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另行指定服务人员,但应提前通知甲方本人,并确保更换的服务人员具备相适应的能力和资质。
第三条 择偶区间(可另行附页)
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下列择偶区间填写有关内容,对相关内容没有具体要求的,请用“/”划去。甲方的择偶区间应符合公序良俗。
性别: 出生年份: 年至 年
婚史状况:£未婚£离异£丧偶 有无小孩:£无£有
身高: cm- cm
学历:£大专以下£大专及以上£本科及以上£硕士及以上£博士
职业: 所在城市: 收入: 元/月
房产情况:
其他参考条件:
合同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择偶区间。甲方同意约见乙方安排的征婚对象或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约见征婚对象的,视为同意变更择偶区间。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期间享有人身、财产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在接受服务期间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或双方书面约定的择偶区间,匹配并安排征婚对象。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为其提供婚介服务的从业人员情况,以及服务消费剩余次数、剩余期限、剩余费用等。
(四)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当下处于单身状态,也未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
(五)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证原件、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适用于离异或丧偶的征婚者)或电子证照等,并提供其复印件。甲方应配合乙方核验、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以供乙方归档留存。
(六)甲方应确保征婚信息真实准确,如实填写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积极配合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遵守乙方制定的服务制度,在与征婚对象约见及联络过程中,始终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并注意按时赴约。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非以择偶为目的的行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且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七)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八)甲方在合同服务期限内结婚的,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服务。甲方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应当立即与乙方协商暂停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获悉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甲方是否存在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致使合同不再具备履行的条件。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征婚对象发生借贷等利益关系或其他与征婚无关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有效存续的婚介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关于乙方自身主体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无误导陈述。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的婚姻介绍登记证书应当合法有效,且拥有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及服务条件。
(三)乙方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遵循《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按照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四)乙方在宣传、引流、服务等任何过程中,应确保征婚者信息来源合法合规,不得虚构或过度收集征婚者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应审慎妥善对甲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证原件、学位证原件、工作证明原件、收入或资产证明原件、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如需)等或相应电子证照进行核验,将甲方签字确认的前述文件复印件归档留存,并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甲方提供的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建立甲方个人征婚信息档案。留存的档案应当附有乙方的水印。
(五)乙方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婚姻介绍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乙方决定停业或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知到甲方。
(六)乙方收取甲方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指定的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且应为与乙方存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雇佣关系的乙方正式员工。
(八)乙方推介的征婚对象应符合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或双方书面约定,且该征婚对象必须是与乙方依法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征婚者。乙方向甲方推介的征婚对象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征婚对象是其他婚介机构推荐的征婚者或是乙方已过服务期限的征婚者,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并承诺对该征婚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已进行核验,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向甲方推介。
第六条 约见服务、约见反馈
(一)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三条或者甲乙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征婚者匹配安排征婚对象。甲方与征婚对象约见前,乙方应明确告知双方可公开的真实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学历£婚史状况£收入£近期生活照片、其他信息 ),并征得甲方及征婚对象双方认可同意后,安排约见服务。甲方同意安排约见以£微信£电子邮件£其他认可方式 ( )为准(参考模板见附件3)。
(二)双方约见结束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确认的上述方式向甲方发送《约见反馈单》(参考模板见附件4)。甲方在收到《约见反馈单》3个工作日内,对本次约见的感受、意愿、建议等进行反馈。乙方应向甲方反馈进一步提升约见质量的意见建议。
(三)乙方应当保留每次约见服务的活动记录。
特别提示:乙方安排征婚对象与甲方约见的频次,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 合同履行暂停、恢复和终止
(一)甲方在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因特殊情况(出国、恋爱、医疗等),可向乙方申请暂停服务,暂停服务的期间不计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期限。暂停服务后6个月内,甲方有权申请恢复服务,恢复服务后,未使用的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期限继续计算。
(二)暂停服务超过6个月,且甲方未提前30天提出延长暂停服务期申请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甲方与乙方提供的征婚对象建立恋爱关系或结婚的,乙方不再退还费用;甲方不是与乙方提供的征婚对象建立恋爱关系或结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由乙方继续提供服务或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未完成的服务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可参照合同第九条。甲方提出退还未完成部分服务费用的,应当在服务暂停6个月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出。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虚构、泄露、使用或篡改甲方或征婚对象身份、婚史等核心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2.乙方以欺诈性方式安排虚假征婚对象与甲方约见的;
3.乙方推介的征婚对象不符合合同第三条或双方书面约定的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补偿甲方的;
4.因乙方原因,乙方在 个月(≤3个月)内未能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三条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征婚对象的;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服务期限内提供约定次数的服务的,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补偿甲方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超过10天,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2.甲方提交的身份、婚史等核心信息、文件或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的;
3.甲方从事涉黄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
4.甲方明确拒绝接受合同项下婚姻介绍服务的;
5.甲方申请暂停服务超过6个月,且未申请恢复服务的。
第九条 退还服务费计算方式
本合同的退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日(≤30个自然日)退还。退费金额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以服务次数标准约定服务费用的,退费金额=甲方实际支付金额-(服务费总金额÷约定服务次数×已提供服务次数)。
(二)以服务期限约定服务费用的,退费金额=甲方实际支付金额-(服务费总金额÷约定服务时长×已提供服务时长)。
(三)其他定制化服务费的,退费金额计算方式:
上述约定的总服务次数、时长等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计算,双方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逾期退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退金额的 ‰(≤0.5‰)支付甲方滞纳金。滞纳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乙方按本条退还甲方服务费用的,不影响非违约方向违约方提出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主张,双方可在退费时一并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本条可以与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同时适用。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金约定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20%)。一方违约或存在任何不当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甲方因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乙方全额退费。乙方因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解除合同的,可以不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非违约方还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提供以下渠道解决双方的争议,争议处理联系人姓名: 电话: 。
甲方也可以依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
甲乙双方调解不成的,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信息保护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甲方的个人信息、文件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主管部门、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查的除外),也不得用于婚介服务以外的事项。如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合同终止之日(含当日)起7个自然日内,乙方应撤销甲方的外部征婚资料。
本合同终止之日(不含当日)起3年内,乙方应封存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年届满之日(不含当日)的7个自然日内,乙方应销毁甲方全部信息、文件或资料及其储存载体。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变更
本合同自甲方签名或按指印,且乙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对合同条款进行的改动、修正或补充,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以下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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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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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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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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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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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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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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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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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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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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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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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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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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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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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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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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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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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地:上海市______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
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
资料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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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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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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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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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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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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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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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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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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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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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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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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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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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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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离异□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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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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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有 □有,归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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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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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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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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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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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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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朗 □随和 □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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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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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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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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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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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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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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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附近期免冠照片和生活照片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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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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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社交 □偶尔 □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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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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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社交 □偶尔 □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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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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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精神障碍、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请注明: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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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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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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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 □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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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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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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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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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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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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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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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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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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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与父母同住 □持币待购 □100平米以内 □100-150平米 □150平米以上 □多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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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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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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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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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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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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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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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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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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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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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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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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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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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语录(2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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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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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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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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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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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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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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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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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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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哪个电话及何时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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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征婚者书面同意外,以上数据和信息保密等级均为A等,仅用于本司核实存档,所有项均为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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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声明:本人对以上发布的信息声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声明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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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请勿填写﹐留由机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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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负责人签名: (盖章)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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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单身声明书
单身声明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作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甲方(征婚者),现向贵司声明并承诺如下:
截至服务合同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本人结婚的,应立即通知贵司并向贵司提供结婚证原件(或电子版)以供核实和复印留档。
如本人上述声明和承诺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的,应构成本人在服务合同项下的违约,且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如给贵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应全额赔偿。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安排约见确认单
安排约见确认单(单次)
婚姻介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拟依据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安排征婚者_______与征婚对象________见面。
婚介机构披露的征婚对象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职业等信息为:婚姻状况为_______、学历为_______、收入为_______、职业为_______、其他信息为(可另行附页)_______
征婚者_______对婚介机构披露的征婚对象的上述信息已了解,同意约见,拟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约见。
确认人(征婚者):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约见反馈单
约见反馈单(单次)
婚姻介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已依据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约定,安排服务合同约定的征婚者_______与征婚对象________见面。
对本次约见,征婚者的反馈意见如下:
£ 对征婚对象满意,有继续交往的意愿;
£ 对征婚对象不满意,请继续安排其他约见;
£ 征婚对象真实情况与披露信息出入较大;
£ 其他:
确认人(征婚者):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